刺激需求侧主要着眼于短期,中国一直在进行的体制改革等都属于供给侧改革,此次是一次总结和归纳,并形成统一提法。早前,国家发改委徐林表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思想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附文有供给侧反腐理论研究(相当于风控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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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路——供给侧改革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国家高层领导人9天内3次提及供给侧改革足以说明这是眼下中国经济的一剂对症良药。近日,习近平在APEC会议上再度强调了经济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性,但在他看来,结构性改革不仅仅是中国自己的事,整个亚太也应当推进改革创新。他表示,“要解决世界经济深层次问题,单纯靠货币刺激政策是不够的,必须下决心在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方面做更大努力,使供给体系更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
本月10日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习近平也表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这也是中央首度提出供给侧改革的概念。
17日,李克强在主持召开“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会议时强调,要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与此前不同的是,李克强在提法上将供给侧和需求侧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供给、需求“两手抓”的论调一时风头无两。
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王军看来,刺激需求侧主要着眼于短期,但随着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着力点发生偏移是必然结果。他特别强调,其实中国一直在进行的体制改革等都属于供给侧改革,此次是对此类型改革进行的一次总结和归纳,并形成统一提法。
更早前,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司长徐林表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思想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节选自:<供给侧改革对中国意味着什么>,作者:肖玮 南淄博;北京商报2015年11月
2、概念强化——从房产医疗教育等供给抑制到供给侧改革
2013年06月
尽管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基本确立,但行政部门或其他强势机构通过人为制造“供给短缺”,从中获取超出正常水平的稀缺性溢价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于经济中的很多领域,这直接侵害了作为需求方的广大民众的利益。
近期北京出租车全面提价,但在出租车牌照数量严格行政管制的背景下,提价、油价补贴等手段注定治标不治本。在总量供给未增加,供给控制造成出租车短缺的背景下,提价措施最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打车难题。只有敢于打破牌照垄断者享有的既得利益,放松当前出租车牌照和出租车运营权的供给管制,允许更多民间主体进入出租车运营市场,打车难的痼疾才有望得以根除。
过去十年,中国房价持续上涨,政府调控效果多年不达预期,其根本原因在于政策着力于打压需求,而不是扩大房地产的有效供给,一二线城市“地王”频出的背后是实际供给量的远远不足。未来只有从供给侧着手,以“优化供给结构、提高供给效率”为核心,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增加房地产土地供给、改善房地产供给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
同样的改革思路还可以扩展到医疗、教育和传媒等与广大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产业领域,上述领域中普遍存在着的“供给抑制”是造成当前民众反映孩子入学难、老人看病贵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根源所在。如果敢于打破上述行业中广泛存在的各种行政管制以及与此相伴的垄断和既得利益阻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并参与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那么高效率供给的增加无疑将有助于满足民众日益增加的对各种社会服务的需求,让全体公民以合理的成本公平享受到教育、医疗等基本的公民权利。
近年来决策层多次提出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愿景,但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思想认识尚未统一,改革步伐的迟缓也就不足为奇了。收入分配方式应当从改革开放以来的“按劳分配”和后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彻底过渡到“按要素分配”,即按照劳动、资源、技术、管理、资本等五大要素的贡献和边际报酬,让市场完成收入分配。谁创造的财富多,谁获取的报酬就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必须遏制公共权力直接或间接参与财富分配。从未创造任何财富的行政权力参与财富的分配不仅是腐败的源泉,也会影响到其他要素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其次要减少垄断对财富的瓜分。很多看似利润丰厚的企业,其实是靠垄断获取财富,这也是非常严重的收入不公平问题,所以反垄断、放松管制,促进市场自由化、产权民营化,是促进公平收入分配的必然选择;第三,应当控制利用公共资源过度获取个体收入的现象。比如对于在经济制度不健全的阶段通过各种方法占有的土地和矿产资源、公共设施资源、海洋空间资源等等,应通过以资源税为代表的税收政策予以调节,促进公平和效率。
为了刺激新供给,促进公平分配,可以考虑对于创业企业或雇员人数、销售收入较小的小微企业大范围免税。比如,是否可考虑对雇员在20人以下、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创业型企业在一定的创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免除所得税?只有这样才能扶持大批小微企业成长、做大以后,政府的税收总额甚至还会增加。
虽然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但调节的重点应该是严重偏离要素边际报酬的收入,比如房产持有和遗产继承等等。另外,无论是公共投资还是转移支付,长期来看都是低效率的,因此应该尽量减少公共支出和转移支付。
增进民众福利与经济长期增长互为基础,互相促进。改革增进民众福利,需要从“改善供给结构、提高供给效率”入手,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房价、物价以及医疗、教育等社会服务供给不足的顽疾,才能让广大民众享受到经济增长带来的福祉。
源自:FT中文网,《从供给侧推动中国改革》作者: 滕泰、冯磊、彭振洲
3、贾康:供给侧的基本经济政策主张
2013-10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未来改革的核心应是在供给侧入手推动新一轮制度变革创新。
贾康是在“新供给经济学理论创新学术研讨会”时作出上述判断。
“在供给侧入手推动新一轮制度变革创新,可以有效缓解滞胀式的、中等收入陷阱式的、塔西佗陷阱式的风险,实现中国迫切需要的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健康发展。”贾康说。
贾康进一步阐述了新供给经济学的基本政策主张,即以改革统领全局之下的所谓“八双”。
第一,“双创”——走创新型国家之路和大力鼓励支持全民创业与全球化走出去创业;
第二,“双化”——推进“市民化”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
第三,“双减”——加快实施结构性减税为重点的税费改革和大幅度地减少行政审批;
第四,“双扩”——在现在的对外开放格局和新的国际竞争局面之下,扩大中国对亚非拉的开放融和,以及适度扩大在增长方面基于质量和效益的投资规模;
第五,“双转”——尽快实施我国人口政策中放开城镇体制内“一胎化”管制的转变,和积极促进国有资产收益和存量向社保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转置;
第六,“双进”——在国有、非国有经济发挥各自优势协调发展方面,应该是共同进步,应该摒弃那种非此即彼截然互斥的思维;
第七,“双到位”——在政府、市场发挥各自应有作用,双到位良性互动、互补和合作;
第八,“双配套”——尽快实施新一轮“价、税、财”配套改革,和积极推进金融改革与创新的配套改革。
来源:经济参考报,原题目: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未来改革应从供给侧入手
4、中财办副主任:现在中国供给侧的六个问题
以下节选自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11月18日的演讲:
现在的问题,虽然也有需求总量和需求结构方面的原因,但主要原因可能不在需求侧了,我们观察经济问题看到病症很重要,但是找准病根可能更加重要。
我国的供给体系和结构,我觉得至少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从而带来了目前经济下滑、投资减速、价格下跌和效益下滑等等。
第一,我国的供给体系总体上具有外向型,现在外需减少了,有些产能过剩了,转向内需,当然是一个方向,但需要经历一个痛苦的过程,有些甚至可能无法转向内需。
第二,过去主要是面向低收入群体为主的供给体系,没有及时跟上国内中等收入群体迅速扩大而变化了的消费结构。大家都看到的一个事实是,同一件产品出口的品质就高一些,卖给国内的品质就差一些,迫使很多中等收入群体出国买“中国造”。
第三,过去供给体系能适应排浪式消费,但满足多样化、个性化消费的能力相对比较差,总量上产能没有问题,但结构上存在着花色、品种、规格、安全性等满足不了消费需求这样一些问题,所以有些消费流向了国外。
第四,有些产业,产能已经达到了物理性的峰值,也就是说,价格再怎么降,产品也很难卖得出去,再怎么扩大投资,需求也很难消化现有的产能。同时有些产业,达到了资源环境约束的承载能力峰值,也就是说,如果以全球消费量为我们自己的产能峰值的话,我们就不得不忍受更加严重的雾霾。
第五,我国的供给体系,总体上是一种中低端产品过剩,高端产品供给不足。传统产业产能过剩,同时存在着结构性的有效供给不足,比如说平板玻璃我们严重过剩了,但电子用的平板玻璃,电视用的大平板等等我们还是不能生产。风电设备总体过剩了,但控制系统和不少零部件我们需要进口。
第六,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过快,有些方面的成本,不仅高于其他中等收入国家,甚至高于高收入国家了,表现出某种叫未富先贵的现象,国民收入还是中等收入的,但生产经营成本却达到了高收入国家的水平。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产能过剩,产品不好卖,另一方面成本进一步提高,企业两头受压,削弱了企业特别是实体经济企业的盈利能力,所以说高成本是供给侧最致命的硬伤。
成本高当然是多重因素造成的,有体制僵化导致的,比如说电的垄断、银行垄断、中介服务的垄断。有超越阶段的过渡福利化倾向带来的,大家都知道免费的午餐越多,意味着宏观的税负必然要高,必然要抬高成本。有些属于政策方向上是正确的,但实施中的进度,平衡度、方式方法把握的还不够精准。比如说,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当然是十分必要的,主要应该促进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市民化,促进他们进入劳动生产率更高的部门,通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来缩小差距,如果更多的依靠增加转移性的收入,依靠补贴,最终会转嫁到企业的成本当中。
此外,扩大内需政策具体实施过程当中,有些政绩工程、没有回报的投资,以及结构调整中僵尸企业难以及时出清等,也间接转嫁过来不少成本。有的地方认为,我们这些投资早晚要投的,但问题是,一定时期,一个地方的财力总是有限的,建设规模超出财力就要负债,所有的地方都这样做的话,既在宏观上倒逼了货币发行,又占用了有限的资源。比如说,僵尸企业产品已经没有市场了,长期亏损,但靠地方的财政补贴和银行的续贷,僵而不死,也占用了资源。在实体经济盈利能力下降、投资回报率下降的时候,一部分货币只好在金融系统内部自我循环、以钱炒钱,所以我们经济的金融化、债务化程度不断加深积累了不少的隐患。
……
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内容
就新闻稿当中说到的内容做一点说明,经济结构性改革也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在工作方针上,我们在战略上坚持持久战,持续的推进;在战术上要打好歼灭战,不能因为是长期任务,近期就不作为,必须马上行动起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提出了5+4+3行动方案。
“5”是五大政策支柱,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
“4”是要打好四个歼灭战。一是化解过剩产能。二是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三是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持续发展。……四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3”是三大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坚持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
第二个原则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第三个原则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当前尤其要调动三个群体的积极性。1是企业家要发挥企业家在推动经济发展当中的重要作用,培育企业家的精神。2是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在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阶段,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尤为重要。3是各级干部的积极性,这也是五中全会提出的一个要求,就是要通过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
节选自: 财经网2015-11;原标题:杨伟民:把握发展新特征,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
5、风控理论——腐败:供给侧与需求侧解决方案
作者:阿维纳什•迪克西特(印度学者);
翻译:张彩琴(山西统计局);
来源:《比较》 2014年04月,有删减
相关研究表明存在腐败的国家虽然可以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但是进一步增长必须要有更好的制度。
因此,更好的治理,尤其是清除腐败,对重启改革和重振经济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和其他一些新兴经济体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并开始作出努力,改善它们的制度。如果印度不跟进或进行类似的改革,外国公司将把它们的业务转移到其他能更安全地保障财产和合同的国家,从而损害印度的出口贸易,降低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
正如我们对基本经济学的认知,每笔交易都有一个供方和需方。腐败也一样,贿赂的需方是有能力提供政府合同、发放许可证或分配一些稀缺资源的官员,供方是想要得到这些好处的商人或者消费者。
法律制裁可以是针对双方的,但是政府权力最直接地延伸在其官员身上。因此,“政府应该采取行动消除腐败”通常是指应该揪出受贿官员,并让他们受到刑事制裁。(aushik Basu的观点,他认为如果贿赂的供方举报,使受贿官员能受到惩罚,则该供方应该在起诉中被豁免,这是基于需求侧的解决方案。这个想法被证明是非常有争议的,幸运的是我的想法与之完全不同,所以我不会陷入这种争议。)
我的新想法是针对腐败的供给方,既工商业界本身。
我必须再次强调,我不是让我所建议的制度代替通常的反腐法律以及这些法律的执行。通常,两者可以共存,并相互补充或发挥协同效应。实际上,我将提出一些建议,使正式的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支持并强化以商业界为基础的制度。
首先,让我们把腐败问题置于更广阔的背景下,经济治理并不总是由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提供,很多历史经验和理论表明,商业界可以自下而上地设计自我维持型(self-sustaining)的治理制度。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研究说明了生产者组织如何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以管理共同的资源池。阿夫纳•格雷夫(Avner Greif)和其他人的研究表明,在历史上和现在的很多国家,当政府不能发挥其作用时,非政府社会机构可以介入提供有效力的私人商业合同。(介绍略)
我将简要地介绍这项研究,并从中归纳出对控制腐败有启发意义的一些观点。
首先从格雷夫开始,考虑一个组织,其成员为了商业目的频繁交往。许多交易将陷入囚徒困境:合约的一方或双方有违背合约并不惜以大大损害对方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冲动。如果正式的法律制度运行良好,他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禁止这类欺诈,在发生争议时,他们可以强制执行合同。但是,如果正式的法律体系是腐败的、偏袒一方的、不成熟的,或者存在某种缺陷,就需要一个备选的合同执行机制。否则,由于害怕合作方欺诈,人们一开始就不会交易。许多互利的机会就不会被发掘,商业活动也会停止。因此,整个商业界都有强烈的动机建立并维持一个高质量的合同执行机制,即使组织内成员有逃避执行的冲动。
在商界维持合同私人秩序的一个典型方法是将排斥作为违反商界行为规范的惩罚。如果A欺骗了B,整个商业界将拒绝未来与A进行任何交易,以此作为对A的惩罚。排斥就是将欺诈者驱逐出商业活动,它在遏制A的欺诈行为方面比法律上的罚金更加有效。当然,在未来某个时间,组织内的成员C可能会发现与A进行合作有利可图。为了使排斥具有可信度,必须使这种合作的可能性可预见并且遭到反对。解决方案是将C与A的交易本身作为对商界行为规范的违反,让其余成员排斥C。
(①这与西点军校和美国一些大学(包括普林斯顿大学)的“荣誉准则”(honor code)相似:教职工不监考考生,而是通过学生举报违反规则的人,并且隐瞒不报本身就是对“荣誉准则”的违反。)(类似的,与C进行交易的任何一个人也会受到排斥)。这个博弈分析表明如果商界成员对未来充分重视,他们对行为规范的一致遵守就会形成一种均衡。
(②一个严谨的技术性证据如下:在商业界的多方重复博弈中,每一笔交易的每个参与者都有足够的盈余或利润来抵消他进行一次欺骗所得的收益。如果A有过欺骗,当C与A进行交易时,A欺骗C获得一次性收益的冲动就比较大,因为A已经被业内的其他人排斥,他对未来的担心较少。
因此,相比其他没有欺骗历史的合作伙伴,C必须提供给A更多的收益使之具有诚信。否则,C违反规则与A交易将不会受益。这是排斥机制能成为纳什均衡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这个规则会运行得很好——不是100%有效,但现实中也没有什么事情是100%的。
这一洞见如何适用于腐败的情形呢?就像私人合同一样,整个商业界将从清除腐败中大大受益。在一个清廉的治理体系中,最高效的用户可任意获得合同和许可证,从而增加投资和产出,使整个商业群体受益。但是,在一个腐败的治理体系中,即使高效的公司能承担得起高额的贿赂金,这样做也会降低它们的收益,增加额外的不确定性。这将损害投资和增长,使得每个人不得不承担一部分成本。商业界为减少腐败能做些什么呢?
获得政府合同或许可证或稀缺资源的任何人,为使其效用最大化并获得利润,必须与其他人进行商业交易,如施工人员、设备和材料提供者、放贷人和贸易授信者、广告商、零售商会计、审计等。如果组织内任何一个成员都不与行贿的成员进行交易,则通过贿赂获得合同或许可证或稀缺资源的人或公司将不能使用这些东西,这就使贿赂在一开始就变得毫无意义。
因此,我的建议是商界也应该借助自己的力量处理问题,建立行为规范和对违规行为加以制裁,阻止成员行贿。这个制度的运行完全取决于可能对官员行贿的贿赂供给方。尽管法律规定了对贿赂的惩罚,这个制度也可以自我运行,但在实践中,这两种制度——国家的正式法律和商业界的私人秩序——可以共存,而且一方的威慑会增强另一方的效力。
奥斯特罗姆的研究和meta分析使她对公共资源的成功自治确定了几个要件。
“在自组织的体系里,我们发现使用者必须制定边界规则(boundary rules)来决定谁将使用资源,选择与资源要素分配相关的规则,以及监督和制裁违规者的有效形式。”也就是说,参与者应该清楚地界定规则及其适用者,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
格雷夫式私人合同的成功执行关键取决于违规信息的准确性和传播速度,以及商业界内部成员的相互交流。
根据格雷夫的观点,在相互代理的治理机制中,马格里布商人可以写信给其他商人,在信中描述代理人的不当行为,最终实现他们的目标。在现代社会,大部分地方商界内都有像扶轮社(Rotary Clubs)这样的社会组织,成员可以聚在一起闲聊,也有更正式的组织,如优化商务局(Better Business Bureaus),在该组织内,消费者可以对其成员进行评议。像易趣和亚马逊这样组织起各种市场的网站也已制定并改善了评价体系。虽然一些参与者试图操控和扰乱评价体系,但这些制度安排整体上运行良好。
这些深刻见解如何运用到我为控制腐败所提出的排斥机制上呢?让我们考虑不同的要求。
规则本身是很简单的:没有人为追求与政府机构或官员的交易(如合同、许可证等)而行贿。为了使之更加有效,这个规则必须简单明了。任何漏洞,如允许赠送小礼物或请客吃饭,都使判断违规变得不易,而且会导致更多含糊的违规。送给官员亲戚的礼物也应被认为是不合适的。
这个规则应适用于谁呢?
应该是任何寻求与政府合作或想得到许可证的人。这个人不一定是某个商业联盟或类似有制裁权的其他正式组织内的成员。然而,商业联盟可以广泛宣传,让它的成员拒绝与任何被裁定为通过贿赂得到政府许可或合同的人开展商业活动,不管这个人是不是联盟内的成员,也同样拒绝与违反该规则的人进行商业往来。这样,非成员就不会对贿赂的后果产生疑问,事后也不会说这种排斥是意外的不公平之举。
接下来是监督、裁决、发布裁决结果及执行制裁的要求。
一个基础是内部人的认知,我确信,成员和非成员对当地的其他商人有充分的了解,当某个人获得政府合同时,其他人能很快弄清楚这个人是否有资历获得这份合同。任何受到怀疑的合同都应受到正式或不正式的调查。这些协会甚至可以联系到政府部门的线人,发现并报告涉嫌腐败的行为。然后组织内的领导人可以举办听证会作出判断并对不当行为给予制裁。
基于行业的内部审理比正式的法庭审判有更多优势。内部审理善于评估信息,因此可以使用一些在刑事法庭上不符合标准的证据,(①用信息经济学的术语来讲,内部裁决可以使用观察到的但未被证实的信息,但在法庭上则坚持使用被证实的信息。)最终将不法分子驱逐出商业活动,这种排斥制裁比法庭征收的罚款更有威慑力。私人商业合同的纠纷充分证明了这种私人秩序的价值。它在揭露和惩治腐败方面的应用将是一次大胆而有价值的扩展。
要启用这样一个体系,商业精英们必须起到表率作用。
历史上的先例证明这是有益的。曾经有一段时间,并无法律要求公司发布任何财务报表,即使它们向公众出售股票。1898年,阿尔伯特•加里(Elbert Gary)和皮尔庞特•摩根(JPierpont Morgan)自愿开始发布其联邦钢铁公司的季度报告,他们相信:“公司发行上市证券应该能说明它们的财务表现”。之后的逐步推动,加上外部审计,才使其成为一项法律要求。
就腐败而言,拒绝贿赂、拒绝与行贿者开展交易的先驱在形成规范之前将会遭受损失。最大的企业虽然会遭受暂时的损失,但也能从建设透明的体系中获益最多。
如果我提议的制度获得认可和尊重,它必须避免不实的指控。
在获取合同和许可证方面失去竞争力的公司有指控竞争对手的冲动,它们希望竞争对手被排斥从而消除竞争。因此,对指控进行调查的法庭应该是而且必须是有能力的、公正的。另外,在商界最受尊重的精英必须起到表率作用,确保避免不实指控。这一反腐方案也应该让商界广泛参与,以确保每个人(而不仅仅是内部人集团)都不会阻止新成员的进入。
如果法庭的作用像一个监管机构,或者是欧洲或民法传统里一边听取诉讼一边开展调查的调查官,而不像普通法法庭里的法官那样,给予公司足够的自由,让它们作为原告对更多成功的竞争对手展开诉讼,则不实控告的可能性很小。另外,法庭应该有权力对那些被证明提起了不实指控的公司进行惩罚,在极端案件中,还可以处以排斥的惩罚。
这一反腐体系还需要法庭的接纳或容忍。
一家被排斥的公司原则上可以起诉其他公司拒绝与它交易。但这不太可能,因为这样做会吸引更多的人关注这家公司被排斥的罪行。而且,我认为,法律并不会要求任何公司与其他特定公司开展业务。然而,法庭通常以复杂的方式解释事实和法律。法庭不对业内专家做事后批评,而是坚持它在商业仲裁中采取的一贯做法,这一点相当重要。
大企业集团相对可以自给自足,较少依赖与外部公司的交易。这对反贿赂制度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从不利的一面来看,这些大企业集团较少受到排斥的威胁,可能会继续行贿;从有利的一面来看,他们能以最小成本排除严重依赖大集团业务的其他公司。就此而言,在实施基于商业界的反腐方案的初始阶段就与这些大集团签订协议是很重要的。有助于该反腐方案的另一点是,某种程度上,大企业集团的规模和范围是更高效率的结果,它们从防止其他低效率公司通过贿赂获得合同和许可证的反腐体系中,获益最大。这进一步支持了前文的观点,即大的参与者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
我的反腐方案关注商业和政府间的相互作用。
因此,它不直接解决贿赂和广泛存在于政府代理机构的其他影响活动(influence activities),比如任命、升迁,安排有权力对重要合同和许可证进行管理的职位。然而,某种程度上,该方案的成功实施将使很多受欢迎的政府或代理机构变得不那么有利可图,从而间接减少政府的腐败行为。
政府应该以更积极、更直接的方式支持和强化基于商界规范和制裁的供给侧治理,在采取措施作用于腐败的需求侧的同时,也要在供给侧发力。关于对腐败行为的揭露和惩罚我写过很多。我还要提供一个基于其他原因提出的,但对减少腐败副作用也有作用的观点:“一站式购物”。无论何时,任何经济活动,比如新设一个公司或新建一个工厂,都需要多个经营许可证或政府行为,这些应该在一个办公室完成;一旦投资者或公司获得这个办公室的许可,没有其他机构或官员能够阻碍它。
美国一些城市和州,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如印度尼西亚,都有这样的安排。这种安排在节约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有明显的优势。
相同的观点运用到工业经济中还会带来额外的好处,垄断者将互补品作为一篮子商品出售比单独出售卖得更好。有一个例子,考虑计算机用户同时所需的硬件和软件,假设它们是分开出售的。如果硬件出售商提高价格,就会使硬件和软件的商品组合更加昂贵,从而减少对它的需求。这会影响软件的销售,降低软件公司的利润。同样的,如果软件公司采取提价策略也会影响硬件公司的利润。每一家公司都没有理由考虑它的行为对其他公司的副作用,因此,双方都会将价格定得很高。如果两个商品被同一家公司出售,公司将会认识到软件和硬件价格对总体利润的相互影响;用经济学家的行话讲,就是“将外部性内部化”。公司会设定较低的价格,同时提高两种商品的质量。这不仅使消费者受益,让消费者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也会使公司获得更多的利润。这就是公司为什么会降低价格的原因。
当需要多个许可证开展业务或新建工厂时,可以将这个观点运用到腐败的情形中。如果每一个许可证需要一个单独的腐败的办公室处理,忽视对其他人的副作用,该许可证会导致对高额贿赂金的需求。在“一站式购物”的情况下,这些作用会内部化,每一个申请人将为所有许可证支付较低的贿赂金。这会降低开展业务或新建工厂的总成本,从而增加申请人的数量,增强经济活力。同时,这也会增加所有申请人的总贿赂金,所以,这个改革应该不会遭到官僚的反对。
正如垄断者的互补品会卖得更好一样,不同寡头的替代品也会卖得更好(从消费者或整个经济效率的角度而言),因为他们之间会激烈竞争。例如,印度铁路售票系统的计算机化让旅行者能在各地买到火车票,在售票窗口必须支付的贿赂金就不存在了。在本文中,我们设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办公室,每个办公室均是“一站式购物”,被授权发行所有许可证。他们之间的竞争就能降低所有许可证的成本。对消费者而言,就是减少贿赂金,也可能没有贿赂金。
当然,商业界采取的不允许贿赂的排斥制裁规则,或者其他反腐方案本身,或者多个方案的组合,并不能完全消除腐败。但是,不能就此对腐败放任不管。在实际的政策制定中,人们必须认识到没有什么事情是完美的,我们应该接受部分改进,同时寻求更大的改进。如果我们一直追求不可能的100%,最后肯定会以0%告终。
我并没有提供一个完全成熟的方案以备将来推出。相反,我勾画了一个基本的理念,指出必须克服的一些问题;可以肯定的是,进一步的研究将会揭示其他困难。但我相信,以“在印度这绝不会有效,这个国家太复杂,问题愈演愈烈”为由断然拒绝可能的反腐行动,是错误的。最起码,人们仍在持续深入地思考、探讨是否以及如何能化解、改善或克服困难。请允许我将此视为一个研究项目,甚至将之视为印度商业界、印度商学院的学术研究人员、法律院校以及经济部门面临的一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