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欣(上海交大上海高级金融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Drexel大学决策科学与管理信息系统系副教授戴奇志和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纳超洪为此文合作者);源自:新浪-意见领袖《警惕ERP成为利益输送“帮凶”》2019.12】
研究表明,总体上A股上市公司应用ERP对其盈利能力会带来负面效应,同时ERP的应用倾向于降低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比例,并增加关联方交易中的现金流出净额。进一步分析发现,当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较为分散,且存在集团控制时,ERP应用带来的负面绩效往往更为明显。我们提供了ERP系统被控股股东利用进行利益输送的潜在证据,提示监管层应研究如何监管、防止控股股东利用ERP协助其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企业应用信息系统可改善其信息获取、流程优化和系统集成等方面的能力,因而能对其财务绩效带来潜在益处。从2008年起,监管层就开始提倡上市公司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认为是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然而,信息系统作为一种科技工具,其作用取决于企业控制者的意图。上市公司大规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所带来的绩效,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自身的治理状态以及存在的代理问题。比如,在近期的康美药业和长生生物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利用ERP配合其进行系统性的造假。
源于五年前的一次跨领域思想碰撞,我们得以对A股上市公司应用ERP的绩效以及公司治理机制对此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系统性的实证研究。2019年,我们将成果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发表,为关于信息技术价值的研究增添了额外场景,并为监管层加强投资者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
信息系统应用的利弊
企业信息系统是由各种功能的集成模块组成的大型信息系统,在合适的时间向经理、职员和外部相关者提供过去的、现在的、预测未来的有关企业内部及环境的信息,帮助他们进行更有效的决策。一方面,企业信息系统高效、连接紧密,能够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压缩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信息系统的成本不菲,前期需要耗费大量资金和人力的投入,项目实施的过程容易引发管理混乱,后期维护成本也不低。
关于企业使用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创造价值的争论由来已久。例如,ERP(EnterpriseResourcePlanning)作为一种管理信息系统在不少企业应用后的绩效不佳,甚至产生了负面后果。以至于业内传有一句名言:“不上ERP等死,上了ERP找死”。因此,学术界的研究重点从此前的“信息技术是否创造了价值”逐步向“信息技术在何种情况下创造价值”转变。已有研究发现,影响信息技术益处的因素包括,公司内部商业部门之间的相互依赖度与同质性、商业模式及管理资源、管理层预期、财务状况、公司重组和并购等。
“作恶”
传统观点认为,对企业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投入,能改善公司治理、提升运营效率,最终提升公司价值。然而,A股上市公司的一些案例打破了这种传统思维,显示信息系统也可以被用来“作恶”。
以康美药业(SH:600518)为例,公司于2015年成为首家中医药信息化医疗服务平台试点单位,还就先进制造业ERP系统在中药饮片生产中的应用示范项目和中药材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获得政府补助。2015年公司的应用软件购置435万元,预付信息管理系统款项548万元。公司后续对信息系统加大投资,2016年、2017年购置应用软件费用分别为1250万元和1927万元。在2018年报中,康美药业特别提到“加大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统一管理,推进了业务支持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了公司基础信息应用,在财务、人事、物流、ERP等系统方面持续优化升级,整合贯通基础数据”。
康美药业300亿现金巨额货币资金消失,目前揭示出来的是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应收账款、存货(中药材)、其他应收款、存货(开发成本)、在建工程、未分配利润等科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然而,康美药业在信息系统建设上加大投入恰恰是从2016年开始,正是为其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的财务造假行为提供了便利。
负面之谜
我们对A股上市公司2008-2013年的数据进行了大样本的实证研究,发现总体上ERP应用对下一年度公司的总资产回报率(ROA)会带来负面影响。在研究模型中,我们还同时控制了可能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其他因素,包括公司的自由现金流、董事长变更、公司资产规模、负债率、上市时间、员工规模以及公司总部所在省份的市场化程度等,但ERP应用带来的负面绩效仍然较为显著。
对此结果,刚开始我们感到有些诧异和迷惑。毕竟,在西方成熟市场中,ERP应用的主流效应还是倾向于为正面,只有少部分研究会发现不太显著的ERP应用效应,很少有发现普遍存在显著负面效应的研究。
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是控制管理层和绩效以保护并平衡股东利益的架构与制度,其执行依赖于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而企业信息系统的系统集成和流程优化便利了信息的获取,能较大程度降低决策信息成本。公司治理的质量又与委托代理冲突密切相关,能影响管理层获取信息后使用的目标。
与国外成熟市场主要面临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不同,我国上市公司拥有较为独特的治理特征,绝大多数均具有控股股东,普遍面临着控股股东和中小投资者之间的代理问题。部分控股股东存在将上市公司资源导出给相关方的利益输送行为,甚至是在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以满足其自身利益诉求。此外,上市公司中不少为国有控股企业,而国有企业的运营并不完全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其目标函数中往往还需要考虑政府意图、员工满意和社会稳定等多维度因素。
信息系统作为一种工具,其实际用途和应用绩效因而受公司治理机制影响较大。因此,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架构下实施信息系统,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绩效影响。
现金输送
为什么上市公司应用ERP对下一年度的盈利能力会带来负面影响?
一种可能性是,控股股东并未能发挥其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的功能,而是将其效用发挥于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支持,甚至是发挥于系统性造假。
为了验证该假想,我们考察了ERP系统应用如何影响对体现“利益输送”的两项指标,分别是: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量和关联方交易中的现金流出净额。研究结果显示了一些很有意思的发现。
首先,ERP的应用导致下一年上市公司持有的现金在其总资产中所占比例平均减少了2.1%。考虑到A股公司的平均现金持有比例为18.7%,这意味着ERP的应用导致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平均减少了11.2%。
该结果可以有两方面的解读:一是上市公司的现金减少是由于控股股东能运用ERP更方便地“腾挪”上市公司现金。二是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得到了提升,不再需要保留那么多现金了。
其次,我们发现,ERP的应用导致下一年上市公司在关联方交易中的现金流出净额显著增加,平均增加比例为公司总资产的1.2%,约占上述减少的2.1%现金持有比例中的57%。平均来说,A股公司在关联方交易中的现金流出净额为其总资产的2%。也就是说,ERP的应用导致上市公司平均在关联方交易中的现金流出净额约增加了60%。
这些证据说明,ERP系统可以被控股股东用作“利益输送”的工具,ERP的应用导致上市公司通过与关联方交易等方式更“有效”地将现金输送给了控股股东。
代理问题
公司治理机制对上市公司应用ERP的绩效具有什么影响?
我们的研究发现,ERP应用的负面绩效仅在隶属于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中显著,而在非集团控制的情况下就消失殆尽。此外,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会导致ERP的应用后ROA产生的负面影响随之缩小;当大股东持股比例增加至57%以上时,ERP的应用则开始带来正面财务绩效。
这些结果有助于理解此前发现的ERP应用绩效偏负面之谜。该效应的产生可能源于A股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控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代理问题,ERP的应用改善了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决策信息成本,但也方便了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当控股股东旗下具有较为复杂的集团公司和关联方时,ERP的应用为控股股东带来的便利性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反而更为不利;随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升高,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协同程度增加,控股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动机减弱,代理成本降低,此时ERP的应用为上市公司提高运营效率的好处就能逐步在其盈利能力中体现出来。
其它治理维度与ERP应用绩效
我们还发现ERP应用产生的负面绩效主要存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非国有控股公司实施ERP并不会导致明显的绩效下滑。一方面,国有企业集团在上市公司体外往往还有庞杂的利益关联方,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需求。另一方面,其经营决策也受政府高度影响,需考虑多维度目标,而非寻求上市公司盈利最大化。ERP的实施又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少国有企业的组织决策流程决定了短期内难以为ERP的实施匹配有效的组织和管理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ERP之后对盈利能力带来的短期益处可能不及其成本,导致反而导致下一年盈利能力下滑。
在董事会构成的维度中,我们发现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这个高管权力的集中度指标对ERP应用的绩效带来了较大的正面影响。
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有两层意义。一是两职合一带来其权力的加大,当他决定推行ERP应用时,公司实施的力度会更大,可能导致磨合期缩短,效率增加。二是董事长的职业生涯与上市公司绑定更为紧密,他的大多数精力需要花在上市公司,也具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当控股股东意图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时,董事长更可能以某种形式抵抗,降低代理问题。这些机制都倾向于增加上市公司应用ERP后的绩效。
这些研究表明,所有权架构在我国是影响信息系统实施绩效最重要的公司治理维度,其机制源于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避免“副作用”
研究揭示,ERP系统可以被控股股东利用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要防止信息系统被控股股东用于协助其不当目的,关键还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
我们的研究发现,隶属于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应用ERP的负面绩效特别显著,说明此类企业的治理机制还有待完善。比如,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长在集团公司兼任高层职务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兼任的治理架构尽管有其正面作用,但该架构在对上市公司发挥所持有现金的价值、关联方重大资产重组时的方案设计、投资效率等方面均倾向于带来负面影响。
尽管我国现有监管政策要求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的管理层要进行分离,但执行并不严格,导致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通过人事层面的兼任来助力其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建议监管层对该政策加强研究和监管,考虑对上市公司董事长在集团公司的兼任进行更严格的限制。
这样可以缓解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引导大股东将ERP等信息系统用于提高运营效率、增加上市公司价值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