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家叫做Gawker的科技媒体将摔跤手Hulk Hogan的性爱视频在网站上发布引起诉讼。过程中,Hogan律师团排除掉了一项条款,从而禁止Gawker的保险公司帮助他们支付诉讼费用和赔偿。他们想要让Gawker赔破产。等此机会的是10年前被此媒体说是同性恋的科技和投资大神Peter Thiel。
如果没有奇迹出现,美国新媒体Gawker 要破产了。
一、一场诉讼爆出的意外人物
2012年,一家叫做Gawker的科技媒体将职业摔跤手Hulk Hogan的性爱视频在网站上发布了出来。Hulk Hogan随即怒将Gawker告上法庭。2016年3月18日,法庭判定Gawker赔偿费用共计1.4亿美元。
看到性爱小视频和超大金额赔偿金,你可能以为这不过是又一个发生在腐朽美帝的狗血事件。然而故事远没有结束。
诉讼过程中,Hogan律师团做出的一项决定引起了人们的猜测。他们刻意排除掉了一项条款,从而禁止Gawker的保险公司帮助他们支付诉讼费用和赔偿。这个做法不同寻常,因为通常原告是乐于让保险公司参与赔偿的,毕竟后者的财力保证了无论多么大额的赔偿都能实现。现在Hogan律师团这么做,原因只可能有一个,他们想要让Gawker赔破产。
甚嚣尘上的猜疑终于随着当事人的出面得到了解答。原来所有人都不知道,在这整个过程中,有人在Hogan背后为他支付了将近1000万美元的诉讼费。
这个人就是科技行业和投资行业的大神Peter Thiel。
二、Thiel是什么人?
三、Thiel为什么要这么做?
由第三方来支付诉讼费用这事儿并不罕见,很多案子的赔偿金额之大,足以吸引一批另类的“投资者”。但Peter Thiel这么做显然不是为了钱。
2007年,在当事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Gawker发布了这么一篇文章:
该文章声称Peter Thiel是个同性恋
事实上,Gawker从成立起一直以发表类似的文章著称。Peter Thiel认为Gawker的这些做法在毫无理由地毁掉别人的生活。从2007年起,他组建了一个秘密的律师团队,这个团队有且只有一个工作:寻找Gawker报道的受害者,然后想办法帮助他们发起诉讼。目标?当然就是搞死Gawker。现在是2016年,算一算,Peter Thiel也为这个目标等待了将近10年了。
有人感叹Peter Thiel“君子报仇十年不晚”,有人觉得他搞这些是典型的风险投资家做的事情:按兵不动,加上远超一般人的耐心,然后抓住机会一次赌个大的。
但Peter Thiel希望这不仅仅是所谓的复仇,还应该是对所有Gawker这类媒体的一种威慑。Gawker是一类媒体的代表,他们以前所未有的方式侵犯人们的隐私,破坏人们的生活,只为了满足自己网站吸引流量的目的。他们用某些报道欺凌普通人,哪怕这些报道丝毫不涉及公共利益。
许多人的生活由于Gawker的报道遭到了巨大的损害。最恶劣的是,他们大部分是普通人,没有为自己辩护和诉诸法律的能力。Peter Thiel认为哪怕是Hogan这样的成名运动员和百万富翁,也没有应对这种事情的手段和资源。
四、媒体的反应
事情没那么简单。在Peter Thiel在纽约时报公开自己在这个案件中身份的几小时内,硅谷就炸开了锅。Peter Thiel在硅谷创业和投资圈中被认为极度聪明且人缘极佳。另一方面Gawker早已是名声在外,同样是引流大户。
但这不是问题的全部。Peter Thiel用自己庞大财力支持的这次诉讼,直接挑战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如果富豪能利用现有的司法制度左右判决,如果富豪能不断砸钱养一只律师团队,十年为一日地等待机会告死一家媒体公司,那么媒体如何能自由地报道新闻?
在这些问题的驱使下,而且由于美国人对于自由意义的高度敏感,硅谷出现了难得一见的场景:所有意见快速分化成两个阵营。其中一个以媒体人为主要成员,认定了Peter Thiel此举之恶即将摧毁新闻业,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违背。另一阵营则持相反观点。
作为前一阵营的代表,在硅谷颇有名气的专栏作家Felix Salmon认为,这一切都在Peter Thiel的算计之中:他看准了Gawker是个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媒体,因而后者断然无法对每篇文章的法律风险进行细致的评估;他看准了Gawker将会不断面对诉讼,这样必然会出现一次是能直击要害的;他也看准了Gawker一定会以为所有诉讼能够通过熟悉的庭外和解搞定,于是他拒绝任何和解的可能性,撤回所有能让保险公司提供帮助的条款,这样确保了能给被告Gawker造成最大程度的伤害。
按照Felix Salmon的想法,Peter Thiel这么做并不只是他一个人或者Gawker一家媒体的事情,而是为全世界的富豪阶层树立一个榜样。富豪们都会从此得到启发,通过寥寥几次对诉讼的“投资”,就能够随意扼杀任何媒体发声。Salmon认为这是Peter Thiel做出的对世界造成最大影响的事情。(PayPal、Palantir、StemCentrx之流相比起来都不算个事儿。)
虽然情绪激动,大部分人仍是显得有理有据。我能理解媒体人对于新闻自由的捍卫,然而当看到Wired这种一贯保持高水准的刊物在其网站首页发表下面这篇文章时,我还是觉得很震惊:
能看出作者的愤怒,以及他试图用讽刺的文风将愤怒表达出来。然而这篇文章不仅不讨巧,还很尴尬。它让我感觉到文章是出自一个刚喝完两瓶威士忌的人之手。最后一段我用红线框出的一段堪称点睛之笔,我甚至怀疑这段是作者家的猫睡在键盘上写出来的,因为正常人不会通过如此歇斯底里地手段拿自己的作品开玩笑。读罢,我感觉整个Wired的智商都被这篇文章拉低了。
还有少量媒体人把战火烧到了Facebook CEO扎克伯格身上。他们认为Peter Thiel作为扎克伯格的良师益友,会对后者带来负面的影响。甚至开始质疑扎克伯格之前公布的慈善计划。他们呼吁,在即将到来的董事会上把Peter Thiel从Facebook董事会踢出去。
五、另一面的反应
为Peter Thiel说话的人的成分就复杂些,有投资人、媒体人还有宪法律师。例如:
路透社前CEO Tom Glocer
Nassim Nicholas Taleb:
YC总裁 Sam Altman:
A16Z创始人 & Khosla Ventures创始人:
(考虑到Marc Andreessen也是Facebook的董事会成员,看来想把Peter Thiel从Facebook踢走的愿望暂时没法实现了。)
六、要新闻自由还是要隐私?
一方面,美国用宪法第一修正案来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在这个案件上,Hogan的律师认为本案影响的是所有美国人的隐私权利,而Gawker的律师则称本案的错误判决可能会伤害美国的媒体言论自由。
Gawker声称他们拿到的视频的来源是匿名的,而视频本身具有“新闻价值”和涉及“公众利益”。如果媒体的报道具有这些特性,就能获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种情况下法庭判决媒体报道失当的话,将会引起严重的问题,过往的判例将会被推翻,媒体最重要的言论自由将无法被保证。往大了说,这动摇的是美国的根基。
另一方面,无论点击量和传播量有多么高,在网上发布小视频用来报复前任都是一件非常下作的事情。今天美国已经有超过18个州将不经过当事人同意就发布报复式性爱小视频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这代表类似的发布行为会受到法律惩罚,却不会影响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但如果将这类视频的发布视为“合理使用(Fair Use)”,将会把随着科技发展已经愈发严重的窥探和狗仔队行为变得更加恶劣,在网络时代对隐私的保护就更加无从谈起。新时代人们对他人或公众人物复杂的“窥测欲”不受限制地被放大。
七、Gawker是什么样的媒体?
Gawker的前任主编A.J. Daulerio正是亲手发布Hogan性爱视频的人。他表示。当时收到爆料邮件观看一到两次后,才将性爱影带发布出去,而且向他发邮件的人要的并不是钱,跟钱无关。
在法庭上,他与Hogan的律师有如下对话:
——你认为明星的性爱视频在什么情况下是不具备你所说的“新闻价值”的?
——如果他们是儿童的话。
——几岁一下才算?
——4岁。
后来Gawker的官方发言人说,Daulerio当时是随便说说的。
另一个例子:2010年,Daulerio将一个大学生的性爱录像发布到网上。在该学生写信请求Daulerio撤下视频时,Daulerio第一时间的回复是“Blah Blah Blah”,并表示网站上的东西都是有“新闻价值”的。
Gawker伤害的并不只是Peter Thiel和Hogan。还有人因为Gawker不负责的文章丢掉工作,甚至试图自杀。A.J. Daulerio说他的工作不包括考虑其他人的感受,也许所有的霸凌者都这么想。
对于这一切,Gawker的CEO Denton说:
我认为这值得我们这么做,并且认识到侵犯隐私权,对社会有难以置信的正向效果。
Gawker宣布Peter Thiel出柜文章的语气,仿佛作者有权利为他人的个人生活做决定。Gawker是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霸凌者(bully)。它不伤害你的身体,但它会在虚拟空间对你造成更大的伤害。霸凌者永远都是我们最憎恶的,并且必须勇敢给予反击的。Gawker不应该发布这个视频,不只是因为会引来官司,而是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社会自身。
更深一点看,问题还和科技的发展和新的媒体形式有关系。在新的科技时代,用镜头拍摄私密的照片和视频越发容易,也更加隐蔽。Gawker这样的所谓新媒体,完全无视传统的新闻准则和职业道德,可报道与不可报道时间的界线被模糊化了。
八、新闻自由与这种自由的边界
如果美国政治的核心是“制衡(Check and Balance)”,任何一方都会受到限制。那么媒体是由谁来做限制的?如果媒体具有新闻自由,那么新闻自由的边界是什么?
任何熟悉美国政治和宪法的人,会发觉自己在任何场合都不由自主地为媒体辩护。但Gawker是这样的媒体么?或者更具体点说,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时公布其同性恋身份,或者将其性爱视频发布到网上的Gawker,真的是第一修正案所希望保护的那类媒体么?为什么性爱视频和出柜新闻具有“新闻价值”和涉及“公众利益”?
Thiel认为Gawker是一个特例,而指责他的人认为Thiel的做法具有强大的负外部性。我认为在美国整个媒体行业中,Gawker是个特例。美国有大量的出色媒体和从业人员,是不需要靠赤裸裸侵犯他人隐私和发布性爱录像获取快感并维持生计的。Gawker只是low到不能再low的一批而已。
媒体人Salmon指责Peter Thiel开了个坏头,为其他巨富指明了控制媒体言论的方向,美国从此开始走下坡路。这种想法其实非常幼稚。由第三方为诉讼提供资金,在今天的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很常见。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政治诉求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古罗马的西塞罗不就是靠这个起家的么,美国政府自己也常用。
例如,联邦检察官利用诉讼程序来压制大能源企业对部分环保法案的反对之声。按理来说,政府机构对司法体系的利用远比所谓的“富豪干涉司法”要危险得多,但不知道为何美国的众多媒体对此视而不见。相对于这次Peter Thiel事件的汹涌浪潮,连朵水花都不算。再比如,当ACLU(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为某个诉讼出资时,算不算这些组织对规则的扭曲?
第一修正案律师Marc J. Randazza说,在他为穷人做辩护时,时常会碰到原告在资金上更加充裕的情况。这时候通常的办法就是在诉讼众筹平台上募集资金,或者也寻找更加有实力并对案件感兴趣的人,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
表面上看,一方是捍卫言论自由的新闻人,另一方是亿万富豪想杀死一家媒体。人们在情绪上非常容易站队,而不去想事情的原委到底是什么。Peter Thiel是肆意扼杀新闻自由的霸凌者么?考虑一下他之前同时向“保护记者委员会(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捐了大笔美元,这是不是一个巨大的矛盾?也许是。如果这样,那这个世界必然是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
但更有可能的是,两个事情并不矛盾。Peter Thiel是新闻自由的捍卫者,同时也是网络时代中我们日渐消亡的隐私的捍卫者。并不是说一家科技媒体说了一句他的坏话,Peter Thiel就卧薪尝胆10年要杀死他们,而是Gawker当初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并且从那时起一直如此。是否出柜是Peter Thiel自己的选择,但Gawker偷走了这一选择,并自命秉持新闻自由大旗的一方。
要知道,在这个案子中Peter Thiel所做的一切都是合法的。做出胜诉判决的是法官和陪审团,而不是Thiel自己。有人指责他钻了法律的空子(gaming the system)进而破坏法律的根基。但或许钻法律空子的不是Peter Thiel,而是Gawker。后者利用了“新闻价值”和“公众利益”定义的模糊进行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从这个角度看,并非Peter Thiel伤害了美国的新闻自由,而是Gawker这样的媒体污染了第一修正案原本的主旨。于是,如果有更多的 Gawker,就会有更多的这次的判例。到最后,所有人都是输家。
媒体的新闻自由自然是需要保障的,但不代表任何报道都不会引起任何后果。换言之,没有什么能阻止Gawker发布性爱视频,但同时也没有什么能阻止Peter Thiel采取行动来赞助这次诉讼。任何行为均有相应的后果。宪法保证了言论自由,但不能保障你在滥用这种自由后遭受到的后果。
我拒绝承认新闻业一定意味着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我心目中的新闻业要比这高尚许多。恰恰是因为我对记者们的极高尊重,我才觉得这次对Gawker所采取的行动不会危害到真正的新闻业人士。
写在最后
我是站在Peter Thiel这边的。我对霸凌者深恶痛绝,无论是校园中的肢体暴力,还是以网络时代的新的欺凌方式。Gawker就是一个霸凌者。Peter Thiel说他对这次诉讼的支持是一种慈善行为,我举双手赞成。我也尤其欣赏这句话:“Peter Thiel投资了几家公司希望治疗癌症(加stemcentrx链接),Gawker正是我们时代的文化癌症。”
我不否认Peter Thiel此举的巨大争议。但我同时希望,这次诉讼能引发连锁效应,让许多所谓的网络媒体有所收敛,掣肘他们的不负责任。
最后,这是Thiel自己的话:
Gawker的未来不是由我决定的。如果整个社会决定团结在Gawker身边,希望看到更多人在自己不情愿的时候被宣布出柜,希望看到更多性爱视频,那么他们一定会找到办法去拯救Gawker的。我对此无能为力。
(源自:硅谷投委会,转自:观察者网guancha.cn)
平衡阅读——
GAWKER启示录:新媒体内容应有清晰边界
作者:徐潜川; 来源:财经网
一
如果没有奇迹出现,美国新媒体Gawker 要破产了。
2012 年, Gawker在自己的网站发布了职业摔跤手 Hulk Hogan 的性爱视频。2016 年 3 月 18 日,陪审团裁决这家新媒体赔偿Hogan1.4亿美金。
对Gawker来说不幸的是,对方律师把保险条款排除在外,这意味着不是保险公司而是Gawker自己要拿出这笔钱。原本Gawker向一家保险公司Nautilus投保,覆盖其报道风险,保险条款要求当报道造成“身体损害”时保险公司承保,这里所谓“身体损害”,在纽约州法下包含了“精神损害”,但Hogan的律师团队后来居然放弃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将保险公司排除在外了。
更加不幸的是,尽管它向法官申诉,要求否决赔偿团这项裁决,但没有得到法官的支持。
Gawker的年度收入大概在4000万美金。现在,整个美国媒体界都在观望Gawker的命运。
二
一般而言,原告都很乐意把保险公司拉进来,道理很简单:保险公司有钱。但本案原告律师刻意排除了这个可能性,保险公司占个大便宜,与此同时人们对于本案有了新的质疑:原告的动机是什么?难道不是为了钱?
这时候,Peter Thiel 的参与浮上水面。他对《纽约时报》承认:他个人为Hogan案垫付了1000万美金的诉讼费用。
更有甚者,他自2007年开始,就组建了一个律师团队,寻找Gawker的潜在受害者。到底赞助了多少起针对Gawker的案件?他说:保险说法,起码不止这一件。
Peter Thiel大概是在中国最红的硅谷风险投资家。他是Paypal早期的创始人,Paypal黑帮的“教父”,Facebook的董事,超级畅销书《从零到一》的作者。
很显然,Peter Thiel 的目标就是干掉Gawker。什么仇什么怨?
和苹果首席执行官Tim Cook 一样,Peter Thiel是同性恋。2007年,在他没有正式出柜的情况下,Gawker发布了一篇题目如下的文章:“Peter Thiel is totallygay, people”。
自那时起,Peter Thiel就开始卯上了Gawker。
这是一家什么样的新媒体呢?他们的标语是:“曼哈顿日常媒体新闻和八卦的来源”。
三
代理Hogan案件的律所是HarderMirell & Abrams LLP,这家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成立以来,代理了超过五宗针对Gawker的案件,其中Hogan案是这家律师事务所的第一起案件。
2012年12月4日,Gawker发布了Hogan的性爱视频,当时Hogan的个人律师要求Gawker撤下该视频,遭到拒绝,11天后律师Harder代表Hogan起诉了Gawker。
除了Hogan案外,这家律师还代表其他客户起诉Gawker:
科学家Shiva Ayyadurai,电子邮件的有争议的发明人,被Gawker刊文称为“骗子”“诈骗犯”;
自由记者Ashley Terrill,指控Gawker在一篇有关她的文章中“恶意中伤”并违反了“保密约定”。
可见,对于律所Harder Mirell & Abrams LLP而言,起诉Gawker是业务重心。
四
Hogan案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归纳起来争议点如下:
此案是否被认为是对言论自由的削弱?即:对Gawker的致命打击,是否削弱了媒体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诸多司法判例下获得的基于言论自由的保护?
融资诉讼是否会成为超级富豪们维护自身利益的武器?如果超级富豪可以通过资助诉讼来毁灭对自己不利的媒体,那么美国的媒体们将来还能对他们进行舆论监督么?
媒体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是否是保护言论自由必需的代价?如果不是必需,那么这个边界划在哪里?
以上问题,答案取决于立场:不同立场者,会做出不同回答。但就目前制度环境下的策略而言,PeterThiel胜出,他的论点是:美国不需要Gawker这样的“恶霸”,但如果美国人民需要这样的“恶霸”,自然可以想到办法救它。
呵呵。
五
Gawker是美国的新媒体。中国的新媒体们也遭到了来自大企业或者富豪阶层的“反扑”:
万达集团和王健林起诉新媒体账号拥有者,索赔1000余万,获法院判赔7.5万元;
神州专车方面就新媒体关于阿里投资与否一事,起诉自媒体人王冠雄、方堃,新媒体运营机构蓝媒汇(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想“反击”迟宇宙,委托中伦律师事务所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A股上市公司美年健康起诉自媒体运营机构北京蓝鲸信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和自媒体人刘瑞刚侵害商誉,索赔5000万元……
这个单子可以继续列下去。对比一下,我们可以发现中美显著不同之处:
诉由有别。公众人物诉媒体侵权,往往有三个层面:失实,中文语境常常强调主观恶意,写作“造谣”;侵权,即侵犯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负面性评价,中文语境的“损害商誉”,往往还上升为刑事罪名。美国自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以来,在有关“失实”和“负面性评价”案件中,对“主观恶意”要求较高,因此这类案件较少;而中国则比较宽松,因此最常见的诉由就是“造谣”和“损害商誉”。
中国法院判赔数额很低。无论何等诉讼,中国法院判处数额都比较低,因此像Hogan案那样,一个案件的惩罚性赔偿额导致媒体可能破产的发生概率较低。
中国案件,主体归责往往错位。比如在王健林案件中,被告其实只是代他人注册微信公共账号而已。但这个锅,背的不冤枉。
中国的案件往往轻易击穿机构,追究个人。在我们的司法环境里,新媒体和自媒体概念往往混淆交错,作者个人如刘瑞刚即便是机构雇员,也轻易成为被告。
诸君犹记重庆市公安原局长王立军的“双起论”否?
六
中美制度环境有差异,文化有差异,人性没有那么大差异。人性猎奇,需要媒体包括八卦小报;而安全感,需要隐私权。
媒体作为一项社会产品,生来就在这两项权利中做自我平衡:满足人们的好奇心,对应知情权和言论自由;不得侵犯非公共性质的秘密,对应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这项工作不容易:五角大楼文件是国家秘密还是公共利益?克林顿的性生活是公共利益,那么莱温斯基的性生活是否也是公共利益?
制度边界,由社会主体碰撞冲突建立,且无往不在变动之中。要建立边界,有社会公信力的裁判者固然重要,但国内没有基于有公信力之司法者的良性循环,舆论报道的边界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管制者和媒体机构共同塑造。
而前者又无定法,这边界究竟在哪里,只有依靠业者思考如下几个问题:
这篇报道是否符合新闻客观(合理信源,交叉验证)的要求?
是否侵犯了他人利益,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如有,这种侵犯,是否有法定阻却事由,或者是否涉及重大公众利益?
是否涉及对被报道者的负面评价?如有,对方是否公众人物,是否有“仇恨言论”或者侮辱言论?
有追求的新媒体或者自媒体,如能建立起自身权利边界,必将有长远的品牌和公信力价值,然后才有基础扩宽真正属于公共领域的言论边界;若非如此,则无非臣服于权力,做丛林法则玩家而已。